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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沦为隐私“专业倒卖户”
2013-12-25 16:36:43 来源:
刚报完名参加考试,培训机构的招生信息就来了;在某家中介放盘后,全市的中介都会来电关心你“房卖了没?”;更可怕的是各种形式的诈骗电话,对方竟然能准确说出你的名字、家庭成员甚至购房购车信息……
每一天,我们的手机、电子邮箱甚至家庭信箱都被形形色色的垃圾广告充斥着。《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曾经我们认为应当是“隐私”的各种个人信息,正成为各类商家、甚至犯罪分子敛财的“金库”……而这其中,“私家侦探”正在沦为公民个人隐私的“专业倒卖户”。
私家侦探的“发财梦”
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周某低着头,双手来回摩搓着,掩饰不住心中的紧张和焦虑。
“被告人周某私自开设私家侦探事务所,并从互联网上向不法分子收购他人户籍资料、手机通话资料等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余元,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周某,“你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
“我的获利并没有这么多,很多宗业务都是我自己贴了钱、亏了本的……”周某嗫嚅道。此时此刻,他可能还没想明白:自己从事的是帮助别人查小三、找老赖的“正义事业”,怎么就犯法了呢?
34岁的周某和老婆阿琳来自安徽,两人几年前曾在上海开过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一直没赚到什么钱。两人于是把公司关了,来到广东。
到了广州后,阿琳在淘宝开了家网店,周某则在一家公司跑业务。某天,他从报纸中缝里看到了一则广告:“寻人寻址、调查婚外情、通话记录查询,请找13xxxxxxxxx”。周某觉着这种“私家侦探”生意,成本低、收益大、来钱快,还能帮助到别人,于是便依样画葫芦,成立了以“婚姻不忠调查、寻人查址取证、债权债务收讨”为主营业务的“中国金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5月,周某在天河租了一间办公室,并用自己和老婆阿琳的QQ号注册了“金雕商务”、“正义调查”、“中国金雕”等QQ昵称,开设“中华爱国侦探联盟”等QQ群,用于“同行”间的交流。
为了宣传自己的公司,他在多个搜索引擎上做推广并在报纸上登广告,还精心设计了公司网站,宣扬“以最新高端科技”为客户“调查事实真相”。为了让客户对自己的调查能力更有信心,周某还从电脑城买回来了跟踪器、偷拍器、手机定位仪等工具。
公司成立不久,周某就接到了几宗业务,是帮人查婚外情的,都是根据“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通过跟踪、偷拍等方式完成了“任务”,每宗业务大概收取4、5000元。
而对于查找欠债人下落的任务,周某则用另外的方法完成。他将需要调查的信息发布到“同行”交流的QQ群上,很快便有人主动跟他联系,将“目标人物”的户籍资料发给他,周某则向对方支付150-350元不等的费用。收到户籍资料后,周某还会到户籍资料上的地址核查,最终落实欠债人的地址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客户”。通过这个途径,周某最终做成了八宗生意,一共收取了5万多块钱。
“侦探”梦碎一朝获刑
正当周某的“私家侦探”生意正做得如火如荼时,他被人举报了,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被抓获。
侦查人员在周某的电脑内查获公民张某、叶某、李某、罗某等80余人的户籍信息两百多份,以及公民王某等数十人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GPS定位信息十五万多条,此外还有住宿登记资料、航班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11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上,公诉人用光盘、PPT等方式,在电子屏幕上展示了侦查人员在周某的手提电脑和电子邮箱里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有罗某一家的户籍资料,上面包括了相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也有王某等人密密麻麻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还有某个公民的酒店住宿记录、乘坐航班记录以及具体到某个点的GPS定位信息。信息量之庞大、之精确令人咋舌。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周某都辩称这些信息“不是全部都是买回来的”,只有一小部分是他收购回来用于调查老赖行踪的,其余的大部分信息都是贩卖信息的“上家”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而主动发给他,或者是其他人以广告推广的方式发到他的电子邮箱的。
“他们在QQ群上还说能搞到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甚至连乘坐航班信息都能查到,不过我没有买过”,周某说,“因为才做了七八单,就被抓了”。而周某的辩护人也称,周某购买的公民信息数量不多,实际获取的利润不大,而且并没有继续进行传播兜售,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周某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我收购这些资料的时候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而且我认为自己从事的私家侦探工作是帮助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行为。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然而,任何公民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周某一直强调其职业行为是帮助别人、动机是善良的,但目前国家尚未开放私家侦探这个行业,公安部也早已对该行业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而且他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经营手段,已经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社会管理秩序,不仅违法更是触犯刑律。
11月30日,天河法院对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而与周某当天同日宣判的,还有另一位“私家侦探”缪时瑞,他同样因为从网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跟踪、调查业务,被天河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个人所有信息均可倒卖
据统计,天河法院近两年共审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7宗8人,其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最多的达1000多万条,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最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宗案件的被告人基本是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职业,有的是从网上购买信息后进行倒卖牟利,有的是开设调查公司,通过收购公民信息开展跟踪、调查、追债等业务。
天河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审理的案件分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犯罪对象范围广泛;信息倒卖主要通过网络完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业化程度高,形成了行业利益链条;信息倒卖与下游犯罪密切关联。
首先,犯罪对象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十分广泛,涵盖了股民资料、车主名单、银行卡会员名单、小孩出生资料、股民名录、高收入人群、楼盘业主资料、银行账户、房产户籍情况、通话详单、短信记录、车辆车主信息、身份登记信息,甚至还有高考考生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种类并不单一,通常是几种信息兼而有之。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经历信息源头、网络平台、调查公司(私家侦探)这三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都通过网络、电话进行交易,上下家之间互不相识,甚至网络平台上的昵称、交易信息都以暗号表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案的难度。”该负责人说。
其次,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库五花八门,如“手机号码”、“户籍信息”、“某地车辆登记信息”、“某市学生家长名单”等,根据行业、地域划分的不同信息库都可以“整库销售”,每条信息大约可卖到数百元。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利润巨大,也为了实现信息共享,处于最后一个环节的调查公司之间往往也会通过数据互换、金钱交易的形式进行信息倒卖。”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和非法讨债公司,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敲诈勒索、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电话诈骗中,由于犯罪分子根据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对症编造事实,被害人往往深信不疑,最终损失巨额钱财。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宗案例: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卢某共101次使用伪造的“东莞市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证”、“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以及介绍信等材料,冒充监察局、纪委人员到中国移动通信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查询约650个移动电话号码的通话清单,然后以每份500至7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朱某(同案人)及“天机”、“弘历”等调查公司,非法牟利。朱某收购上述信息后,又再转卖他人非法牟利。
因卢某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法院最终选择了重罪——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处罚。因为上述犯罪行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同案人朱某则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司法实践存两大难题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散见于不同部门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查询到,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刑法并没有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被大量泄露、买卖的问题日趋严重。针对这种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订为犯罪,填补了法律空白。
其余相关的法规包括:《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侵犯权利后民事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权利内容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和“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相对人意见”的规定等。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有关公民个人身份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信用卡号码、通话记录、指纹、血型、电子邮箱等等。”
记者了解到,法律也未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一般认为如果被告人以出卖或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为职业、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和财产严重损失,或者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强化源头监管提高犯罪成本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涉及公安、工商、房管、航空、电信、银行、保险、医疗机构、中介机构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一些单位没有采取足够有力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掌握的“信息库”,例如设置的查询权限过低、系统不安全容易被黑客侵入盗走信息;也有部分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为一己私利将公民信息出卖。
因此,建议相关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比如提高查阅信息库的权限级别、建立信息浏览下载记录追查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对信息管理职能部门的处罚力度等。
目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定罪量刑的前提是“情节严重”。丰厚的利润让很多人不惜以身试法、投身倒卖信息行业。建议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出台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有关侵犯公民隐私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况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增加泄露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成本。
公民也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把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特别是在智能手机大为流行的今天,很多应用程序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会大量的查阅收集用户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甚至是内存资料等个人信息,用户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安装来路不明的程序,为自己的信息隐私装一把“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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