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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弹”致航班备降可判5年
2013-12-26 15:10:54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表示,从有这种案例以来至今,据最高法统计,至少发生了80起类似案例。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内,全国发生了6起编造虚假信息威胁民航安全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飞行,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重大损失。
解释明确,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另外,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也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于今日起实施。
◎解读◎
编造虚假信息后果不严重非犯罪
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后,及时采取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犯罪处理。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也强调,行为人即使编造了虚假信息,但没有达到有关法律和解释认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以治安处罚法论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传播虚假信息的量刑情况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情况
◎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
谎称派出所内装炸弹
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君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内装了炸弹,会在15分钟后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官洲派出所及周围进行排查。被告人潘君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二谎称飞机上有爆炸物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被告人熊毅被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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