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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强专业化审判机制排除干预

2013-12-28 23:01:34 来源:


做强专业化审判机制排除干预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司法保护问题逐步引起各界关注。据了解,2012年,江苏经济总量达到5.4万亿,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消耗过载问题突出,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经过多年以来的试点实践和今年年初至今密集调研和酝酿,江苏“两院”全面加强资源环境生态司法保护的举措,今天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和公布了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高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意见》两个文件,正式掀开了江苏资源环境“大司法保护”的新篇章。

司法重拳出击环境违法和渎职腐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的司法保护环节,已经刻不容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

  长期以来,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脱节问题,严重影响着环保司法杠杆功能有效发挥。《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仅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江苏省环保厅执法监察共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达到了14455家,其中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被挂牌督办的达1821家。而仅在2012年全省环保机关接待群众对环境污染信访数超过4万件。

  与此成鲜明对比的是,2003年至2012年间,江苏法院审理与环境保护有关刑事案件为26件,其中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污染环境罪定罪的仅13件。2002年至201211年间全省法院受理环保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仅为449件。违法,却进入了司法领域,成为重要的话题。

  李玉生就两个文件内容介绍说,依据刑法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将采取最严厉的环保刑事司法手段,通过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其中将对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省控”指标三倍以上的,即纳入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在量刑上,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起刑点为一年,并且将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对判处缓刑的,则将通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人民检察院也将严肃查办严重环境污染案件和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在发布会上则介绍,2009年全省立案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仅6人,到2012年已上升到40人,期间先后查处了南通市环保局长陆伯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监管企业133万元案件、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法人代表李金荣为垄断环保工程行贿环保局人员近1000万元犯罪案件、海门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队长施伟斌对群众举报敷衍了事,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4年时间企业超标废水直排长江案件等典型案例。

  “从案发情况看,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日常监管环节、行政审批环节、行政处罚环节、专项资金补贴环节,其中有87.9%的案件存在收受贿赂或徇私现象,权钱交易现象普遍,失职渎职现象比较严重。”陈剑虹说,对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省检察院已向社会承诺,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3个月内将结果答复举报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在环境污染事故第一时间层报省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此外,还将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联络协调机制,强化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实现惩防并举,堵塞漏洞。

做强专业化审判机制排除干预

  李玉生还重点介绍了专业化、集中审判机制,从20131221日起,江苏全省法院将开展资源环境案件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设立的环保合议庭或审判庭实行“三审合一”专业化审判,将环境资源案件由部分基层法院法院集中管辖,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功能。

  据江苏高院“三审合一”《若干意见》规定,凡是诉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涉及刑法中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都将纳入“三审合一”机制。

  其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专家证人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以及恢复性司法等“前沿问题”分别予以了细化。并强调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记者了解到,自20085月无锡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江苏环保审判机制改革逐步显现,其中溧阳法院成立了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徐州在新沂等三个区县基层法院集中进行资源环境案件审理。近期,常州中院已获批准由民四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宿迁中院成立“生态保护庭”已进入审批环节,泰州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环保合议庭或审判庭。

  负责指导全省环境审判“三审合一”的江苏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朱建新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分析说,环保案件仅“个案处理”而缺少司法效应延伸的现状将获得彻底改观,随着专业化审判经验的不断积累,中央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利好”效应,将通过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实施法律获得充分体现。

  据悉,江苏还将探索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将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纳入公共性环保专用基金,用于环保公益行动和环保事业发展。

来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http://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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