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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市场贸易常见法律风险案例评析
2013-12-28 23:04:20 来源:
为帮助和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经营,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日前,市人民法院编印成《企业经营、市场贸易常见法律风险案例评析》手册,精心挑选了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30个典型案例,对企业经营、市场贸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解析。《企业经营、市场贸易常见法律风险案例评析》通过市经信委向32家行业协会及13个镇街、开发区、商会和商城集团赠阅8000册,得到了企业主、经营户的欢迎。昨日,编写手册的相关法官,就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
凭样品买卖合同要记得封存样品
案例: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凉拖鞋,双方按样品买卖,货物质量要按照样品的质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生产货物质量不合格,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关键在于乙公司生产的凉拖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但问题是双方并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法律规定:“在没有对样品对比情况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法院依原告甲公司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生产的凉拖鞋进行鉴定。经鉴定,货物不符合该产品的通常标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乙公司生产的凉拖鞋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目的。原告甲公司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买卖双方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本案中的被告如对原告样品进行封存,假如原告提供的样品本身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被告可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如被告未对样品进行封存的情况下,其生产的产品仍应符合种物的通常标准,不能只顾赚钱不顾产品的质量,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商城的信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云南某贸易公司委托义乌一家报关代理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上写明出口物品种为手电筒、电蚊拍和真空保温杯,但义乌海关在其中却查获了三千多副手机耳机。海关认定这批货物是侵犯某知名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对云南某贸易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这家知名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将云南某贸易公司和义乌的这家报关代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云南某贸易公司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出口的方式向他人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被告义乌某报关代理公司,应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但被告却故意,出具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种类的报关单,是明知云南某贸易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旧为其提供帮助,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务工人员小齐到某公司应聘后被录用,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和劳动报酬等情况。10个月后,公司认为小齐有违规、违约的行为而将其辞退。然而公司并没有在小齐工作期间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小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又一纸诉状将这家公司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应于原告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直至原告离职,被告也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依法支付给原告工作期间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法官点评: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争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不签订合同,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也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实践中还存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与劳动者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这些都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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