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律师苏义飞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被限出境,香港老板欲“金蝉脱壳”
2014-01-01 22:39:17 来源:
原告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香港公司却不知所踪。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出境后,也试图“移花接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达到解除对其出入境限制的目的。然而这一欲盖弥彰的做法并未能逃避法律的规制。上海一中院公布这起近期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例,旨在提示公众,对于这类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将通过对当事人的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并给予相应处置,被执行的相关当事人切莫认为凭借这类手段能够“绕”过法律成功“出逃”。
拖欠货款,香港公司上海输官司
八年前,汪先生经营的余姚某文具厂与香港永高利公司建立了长期业务关系,根据后者的要求将各类笔芯分批送货至指定交货地点。由于香港永高利公司收货后付款不及时,导致前后拖欠近60万元的货款未付。汪先生在与香港永高利公司交涉未果后于2008年底将香港永高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历时三年多的审理,这起程序相对复杂、来往账目又相当琐碎的涉港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得以水落石出,2012年1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香港永高利公司需向汪先生支付货款58603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香港永高利公司不服上诉,2012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被限出境,香港老板欲“金蝉脱壳”
判决生效后,始终不见香港永高利公司有付款的意愿。2012年8月,汪先生拿着生效判决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香港永高利方面履行义务,但在全面开展执行后,法官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香港永高利公司已搬离原址,不知所踪。根据汪先生提交的申请,一中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对香港永高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办理限制出入境手续。2012年10月3日,陈某拟出境时,在机场被边检部门阻止出境。2012年10月22日,陈某将其名下所持有的香港永高利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陈某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所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
法院裁定,驳回解除边控措施异议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法律并不限定公司股东不得依法转让股权,并不禁止公司不得依法更换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但对于陈某的这种行为,一旦做出不当认定,无异于认同被执行一方站在法律边界地带,以此貌似合法的手段损害他人权益。
一中院对此案的性质认定慎之又慎。法官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香港永高利公司原仅有的两名股东系夫妻关系(一名为陈某,另一名为其妻),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然而,陈某在夫妻关系依然存续,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较之先前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突然将其名下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且一并辞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有悖于增强公司人合性的常理。虽然法院对陈某采取边控措施,并非是基于陈某的股东身份。但陈某先去除股东身份、再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有掩人耳目、脱离干系之嫌,主客观两方面来看都构成规避法院执行。一中院最终认定,陈某具有规避法院执行的主观故意,并裁定驳回其要求解除边控措施的异议。陈某对此不服,后复议至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一中院的异议处理事实清楚、裁决正确,遂裁定驳回陈某的复议。
- 大家都在看

网友:殴打他人如何处罚?苏义飞律师: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