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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退”人员和新的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2014-01-07 11:52:32 来源:
这天,美丽多制衣技术顾问老赵接到一纸单位辞退书。老赵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怎么说辞就辞呢?而且公司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对此,老赵提出要解除关系,就必须结清几年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美丽多制衣厂认为自己和老赵之间是劳务关系,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那老赵和美丽多制衣厂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原来,上世纪70年代末,老赵毕业分配到国有丝绸服装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06年8月,企业改制,50岁的老赵刚好符合内退的安置条件,公司为老赵办理了内退手续。上有老,下有小,老赵不敢停歇,立马开始寻找新的工作,成功应聘到民营的美丽多制衣厂,月薪3000元,每周做六休一,美丽多制衣厂未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老赵和美丽多制衣厂到底是什么关系,他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吗?
【点评】
由于我国特殊历史原因,产生了很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停产长期放假待岗人员,他们的劳动人事档案关系及社保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分离现象普遍。近年来,关于“内退”人员和新的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比较常见。在审判实践中,上海原来是将这类争议作为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
本案中,老赵作为内退职工到美丽多制衣厂再就业,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所以,美丽制衣厂的说法站不住脚,老赵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金,老赵可与美丽制衣厂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加班工资的救济途径同经济补偿金一样,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解决。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对这类争议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就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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