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律师苏义飞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讨债有理但手段非法
2014-01-09 12:03:33 来源:
浙江省台州市历来商业发达,不光公司林立,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也是遍地开花,尤其是路桥,更是有“十人九商”之名。商人逐利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认识的错误,容易触到“雷区”而不自知,最终深受其害。刑法上规定,“不知法亦不能免责”,像下文中所涉及的这些人,均是在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即使是犯罪也是别人犯罪,而与自己无关。这正是法律认识错误的表现形式之一,即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仍应当依法处理,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用非法手段催讨合法欠款→非法拘禁
【真实案例一】2007年2月,黄某因原黄岩某公司拖欠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黄岩某厂的货款24余万元追讨不成,即纠集多人租车跟踪该公司股东蔡某,并将其从车上拉下押至黄岩区某山庄。在此期间,对蔡某使用言语威胁和捆绑的手段逼迫蔡某偿还债务,要其按照法院判决归还的货款及利息共72万元。2月7日下午3时许,黄某查到蔡某家属已汇72万元,即将钱全部取出,尔后将蔡某带离山庄。途中被警方抓获。后经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真实案例二】2006年7月23日,陈某因郏某欠其28万元人民币,多次催讨未果,遂指使他人从台州市路桥区某宾馆边将郏某强行带至温岭市泽国镇一宾馆房间内,以烟灰缸敲头等暴力手段殴打郏某,并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向郏的亲戚索要人民币二万元。当晚在未要到钱的情况下,又将郏某强行带至黄岩区宁溪镇进行看管,直至同月24日22时55分才将其释放。经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规定】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点评】 “讨债有理但手段非法”。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黄某和陈某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遇到债务纠纷时,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尤其是在法院执行不力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扣押人质,逼迫对方就范的方式,殊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私人没有公权力,即使是公权力也需依法行使。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定债权,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不要完全依赖法院,此时债权人仍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这样做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逃避海关监管托运物品入境销售牟利→走私
【真实案例一】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单位台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与时任香港某公司董事梁某联系购买手表入境,双方在交易中约定,由香港某公司负责手表运送,蔡某支付手表货款及运输费。此后,香港某公司委托朱某通过港澳直通车藏匿夹带的方式偷运入境,再通过顺风速运邮寄给蔡某。蔡某将手表在公司内进行销售,共偷逃应缴关税税款742万余元。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终审判决,蔡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二】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黄某经营台州市某商行期间,多次前往香港、意大利等地购买服饰,之后联系张某以“水客”采取“带工”方式,将服装走私入境,再由境内的快递公司以航空快递的方式发货至商行。黄某将服饰在商行内进行销售,共偷逃应缴关税税款1243万余元。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刑法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点评】 “‘水客’犯罪货主亦是共犯”。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蔡某和黄某,也是吃了不懂法的亏,他们因为平时接触国税局和地税局比较多,所以在这方面还有所了解,心上有根弦绷着,但是对海关则根本没有意识到会有交集。尤其是香港回归之后,往来便利,且奢侈品的售价比大陆的进货价还要低几成,这对商人来说,就是利益所在。蔡某和黄某只要在香港选好所需货物,然后在店内即可收到货,根本不需要考虑通关的事情,自然会有专门的“水客”帮助运进境内。蔡某和黄某主观上认为,犯罪的只是那帮“水客”而已,殊不知他们是货物的最终主人,一样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记住一点,中国现行关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3个单独关境地区。
利用POS机为他人进行刷卡套现→非法经营
【真实案例一】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台州市椒江某商行业主杨某和叶某,经预谋利用POS机为他人进行刷卡套现,获取刷卡金额的1%-1.5%不等的利益,共非法套现500余万元,并获利5万元。经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二】2009年3月,王某接手了一商行。随后利用这家商行的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并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手续费。同年10月6日,王某与朱某签订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套现业务。两人通过申请、租用、借用等手段获取了11台POS机。自2009年3月始至2010年,共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的金额达1878万余元。经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律师点评】 “POS机申请容易但不能滥用”。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杨某等人平时不关注法制新闻,在非法套现已经泛滥的情况下,认为套现不还,责任是在持卡人,殊不知他们在为他人套现数额达到巨大时已经构成了犯罪。
自从各银行为占据各自市场而普发信用卡后,有关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就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 大家都在看

网友:殴打他人如何处罚?苏义飞律师: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