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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2014-01-10 16:07:35 来源:


达州市达川区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2013年,达州市达川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着力发挥自身作用,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及时受理和调解了一系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年来,达川区消委先后发布各类消费警示5期,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案件350件,已办结350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万元。其中,2013年的消费维权的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托运物品受损快递公司担责  

  2013年10月15日,消费者赵某向达州市达川区消委会投诉称:当事人于2013年10月5日委托某快递公司达川区营业部将自己在本地农村收购的2件旧式手工艺木椅(收购价2000元),托运到江西南昌。  

  当货物托运到目的地后,经验收,发现其中的一把木椅背已断裂。消费者遂即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而承运人却认为消费者在托运时没有对所运送的货物“保价”,只同意按照邮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经达川区消委调解,最终该快递达川区营业部赔偿消费者损失费800元。  

  案例二、耕田机伤人消费者获赔两万  

  去年7月,渠县报恩乡消费者王某,在达川区石梯镇符某的门市内购买了一柴油耕田机与小货箱,共花费2000余元。今年7月28日,王某装载收获的玉米及一小孩,从村道水泥路运往自己屋门口晒坝时,货箱与耕田机连接点(焊接点)突然脱落,耕田机手柄强烈撞击了王某胸部使其摔倒在地受伤,家人将王某送至达州市中心医院紧急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  

  2013年8月,王某投诉到达川区消委会石梯分会,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由代理商向王某赔偿2万元相关费用的协议。  

  案例三、误导老人消费消费者退还商品  

  消费者屈某投诉,其87岁的老父亲,于2013年8月在达川区南外通达西路何某经营的代步车门市,购买了一辆老年代步车,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  

  事后。投诉人称经营者何某在明知其消费者已年过80岁高龄,不能驾驶代步车的事实,仍然将该车卖给其父,明显存在诱导消费的行为,于是要求退还所购代步车,双方协商无果。于是,消费者向达川区消委进行了投诉,经区消委调查情况属实,鉴于所购买代步车已使用的事实,最终在区消委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了由经营者收回已出售的代步车,并向消费者退还4000元购车款。  

  案例四、新购车辆存瑕疵销售商赔偿2000  

  消费者陈某投诉,2013年6月21日他在达川区南外一汽车城购买了北京牌小汽车一辆,在自己行驶了686公里后,到经营者指定的维修店为该车做首次保养时,却发现车辆已有2980公里的保养记录,消费者怀疑自己所购的是辆旧车,于是向经销提出了赔偿要求。经达川区消委组织调解,达成了由销售商赔偿消费者2000元损失费的协议。  

  案例五、旅客住店现金丢失消委协助找回  

  四川米易县湾丘乡的消费者顾某,系彝族人,2013年6月19日,入住达川区南外某宾馆,在所住房间内丢失现金4000元及身份证。事发后,找宾馆解决无果。  

  于是,消费者顾某来到达川区消委进行了投诉。受理该投诉后,在经消委达川区消委调查期间,宾馆服务员承认了自己捡到款物没有交出的事实。宾馆主动将消费者的身份证及4000元现金交还给了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六、消费者住店摔伤宾馆赔偿治疗费  

  宣汉县消费者胡某,于2013年5月5日晚入住达川区南外某宾馆,因宾馆内的地面湿滑而造成摔伤。事发后,酒店当即带病人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当晚的治疗费用。因认为病情不严重,宾馆不愿意继续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经达川区消委调解,双方达成了由宾馆店一次向消费者性补偿300元后续治疗的费用。 

  案例七、中介收费起争议消委调解退还6000  

  2013年3月,消费者聂某与达川区某房产有限公司达成办理房产产权中介代办服务的协议,约定与该公司的代办中介费为19600元,  

  尔后,中介公司在结账时向消费者提供的发票却为10000元,于是消费者要求对方应退还自己多交的9600元代办费。经消委调解,中介公司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退还消费者6000元。 

  案例八、化妆品过敏起红斑经营者担责  

  消费者庞某,于2013年3月25日在达川区南外南大街某化妆品专卖店,以33.8元的价格购买丹姿净白素一瓶,回家使用后出现面部红肿和疼痛的现象。经达川区消委调解,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500元。  

  案例九、空调能耗乱标消费者获赔  

  消费者杨某,于2013年3月12日在某电器南外店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某牌空调一台,发现空调外壳上标注的能耗标识为2级,而说明书上却标注为3级,于是他要求经营者给个说法。  

  经达川区消委组织调解,经销商主动对消费者表示了道歉,并解释说是工作疏忽造成,并免费赠送了价值480元电压力锅一台以作补偿。  

  案例十、游乐旧机当新机卖欺诈消费赔3000

  达川区消费者杨某,于2013年1月24日以9000元的价格在成都某游乐设施厂购买“小鸭戏水”游乐机一台,运回后发现有使用过的迹象,于是向达川区消委进行了投诉。经调查,所反映情况属实,在消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由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000元。

来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http://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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