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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
2014-01-12 12:06:59 来源:
2012年年底,严某从朱某处购买了价值3.2万元的货物,但一直未付款。2013年7月中旬,朱某纠集他人来到严某家里,强行将严某拉到朱某厂内,并对其拳打脚踢,逼其还钱。当天深夜,朱某等人才将严某送回。之后,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朱某以3.2万元债权充抵对欠债人的民事赔偿款,并额外赔偿9000元。
【说法】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彭延真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本案中,朱某为讨回债务,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使自己合法的货款变成了赔偿款,而且还被判处有期徒刑,教训何其深刻。当索要债务不成时,要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债权,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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