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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案说法
2014-01-17 17:35:54 来源:
债权人纠集朋友将债务人带至宾馆等处要求筹钱还债,供其吃喝睡觉,时间达3天,司法机关以“暴力讨债”论处。23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案说法”,警示社会谨防各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持续发生。
2011年7月以来,温州市发生一场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债务危机,使温州经济及温州信誉受到较严重的影响。伴随债务危机而来的各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尤为突出。
2011年9月26日,温州市公、检、法联合发布了有关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并实施严厉打击。
5个月以来,温州市主城区鹿城区法院依法加大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受理因暴力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75件,被告人123人,同比分别增长15.3%和17.1%;审结71件,判处罪犯118人,同比分别增长18.3%和11.3%,平均审理天数为15天。
法院介绍,此类案件呈现三大特征:大部分系因赌债、民间“高利贷”或货款纠纷等引发,其中因“高利贷”引发的案件24件,占33.8%,因货款纠纷引发的案件19件,占26.7%。被告人大多数为社会上专门从事讨债事务的闲散人员。被告人一般采用殴打,持械威胁或纠集多人威吓等暴力或胁迫手段。
法院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行使权利讨债的手段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否则将得不偿失。为此,该院向社会通报了几个典型案件,希望能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一步提醒广大群众提高法制意识,依法维权。
案例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是一种“暴力”行为
债权人周某以宋某拖欠货款为由,为防止宋某逃避债务而纠集朋友多人将宋某强行带至山上、咖啡厅包厢、宾馆等处要求筹钱还债,提供吃住,时间达3天之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也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周某为达到讨债的目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案例2:雇人“讨债”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一位女士林某多次向温州某公司讨要货款不能,她看到路边“讨债公司”的小广告,叫来“讨债公司”的人将欠其货款的公司的业务员强行带至温州景山等处予以扣押,要求其还款,期间,对该公司的业务员还实施了殴打并造成其轻微伤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称自己“雇人讨债并不犯法”的说法不成立。她与讨债人员属于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林某某系本案的指使和纠集者,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最终,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为此,法院提醒群众,警惕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新型职业——“专业讨债人”。此类人员经常采用跟踪、盯梢、威胁、殴打等非法手段讨债。委托此类人员讨债会害人害己,自食恶果。
案例3:持手枪威胁,罪加一等
债权人叶某为向李某讨要“高利贷”,纠集多人持刀前往李某家中,将李某的母亲强行带至咖啡厅扣押。李某赶至后遭到上述人员的殴打。叶某某还拿出携带的手枪指着李某的头部威胁其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等人结伙非法拘禁、扣押、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为此,法院提醒群众,暴力讨债而涉黑、涉枪类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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