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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身亡讨债者尴尬 17万元购房款无据讨不回

2014-01-24 22:45:14 来源:


借款人身亡讨债者尴尬 17万元购房款无据讨不回

  2004年,王先生将17万元交给朋友刘先生代付购房款,却始终没有回音。今年2月,刘先生因车祸死亡。王先生持收条将刘先生的亲属告到法院,要求还款。而刘先生的亲属认为,该款已由刘先生生前累计在借款中并已解决,不予承认。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认为该款未转成借款,举证不能,驳回了王先生要求刘先生亲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曾委托刘先生购买南汇区惠南镇一小区的商品房,2004年11月10日,王先生交给刘先生购房首付款17万元,王先生出具了收条。

    2005年8月10日,刘先生又出具借条给王先生,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05年8月10日,向王先生借款累计本息76.15万元,分三次还本付息。同时,又有上海某实业公司出具担保书给王先生,以公司所属资产对刘先生该借款作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此后,刘先生未履行承诺。

    今年2月5日,刘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3月,王先生同时以两份字据分两案起诉。依76.15万元借据起诉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刘先生的亲属在今年5月16日前归还王先生借款76.15万元。

    而依17万元收条起诉的本案,王先生认为,自己委托刘先生购买商品房,并交给刘先生购房首付款17万元。刘先生接受委托后,却始终没有回音。

    王先生表示,2005年,在多次催讨下,刘先生才告知他,已将该笔委托购房款用于名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承诺不久归还。但刘先生一直拖延不还。现因刘先生死亡,故要求其亲属承担还款责任。

    刘先生的亲属则对王先生委托刘先生代办购买商品房,拿出购房首期预付款17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先生将该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已在2005年8月10日出具累计借款的借据给王先生,该笔17万元的款项应已列入这一借据中,而王先生就此借据已另行诉讼,并已解决,故其不应再支付这笔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王先生诉状所称,他与刘先生的委托代购房屋关系已于2005年中旬终止、刘先生承诺不久归还的表述,结合当时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可以认定这一终止行为发生在双方总结算的2005年8月10日之前。委托关系终止后,该款转化为刘先生对王先生的债务。在此情况下,该17万元排除在债务清偿总结算额外,应由王先生承担举证责任。而王先生仅以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来解释,难以排除疑问,不符常情。因王先生认为这17万元不包括在2005年8月10日所立的借据中,未能举证,因此法院难以支持。

 源:合肥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055110.com/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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