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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存三大问题
2014-01-25 16:45:11 来源:
案件总量平稳上升;案件被告及类型相对集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国土和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及基层政府、公安机关成被诉主要对象;近两年,涉城中村改造案件、群体性案件数量急剧增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当前,行政审批呈现出上述三大特点。随着广州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多元,各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方式不断创新,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行政诉讼案件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长,审理难度也日趋增大。
行政审批呈现三大特点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介绍,2012年至2013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62件,审结452件,同比分别增长85.85%,94.83%;受理二审案件2312件,审结2298件,同比分别增长4.33%,3.42%。此外,广州中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8件,决定赔偿4件,赔偿总金额702.6万元。
“从受理案件看,当前行政诉讼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总量平稳上升,案件被告及类型相对集中,群体性案件逐年增长且问题突出。”余明永说。
2012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177件,2013年1至11月已受理2180件,保持平稳且略有上升的发展趋势。其中,由于2012年以来按照省法院要求部分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市中院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数量激增,同比增加204.92%;二审案件亦同比增加72.91%,审判任务十分繁重。
2012年广州中院受理的159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国土和房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基层政府、公安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5.07%,被告比较集中;被诉行政行为类型以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行为为主,占案件总数的63.26%。
“近两年,涉城中村改造案件、群体性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例如涉及冼村、东漖村、猎德村、杨箕村等改造引发的案件。”余明永表示,这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牵涉利益格局复杂,处理难度极大,审理的效果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2年广州中院审结城中村改造相关行政案件,一审7件,二审26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有4件,败诉率为12.12%,其中 3件为越权强制拆除农村宅基地房屋,1件为违法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至今,该院审结城中村改造相关行政案件,一审33件,二审3件,一审相关案件数量大幅提高是由于城中村改造相关案件被告多为区政府,自2012年起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提级审理后由该院以一审案件受理。上述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有3件,败诉率为9.09%,败诉原因均为违法强制拆除农村宅基地房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存三大问题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多元化,且极易形成连环诉讼。同一个征地行为由相互关联的众多行政环节构成,包括立项、审批、公告、补偿安置、裁决、责令交地、强制拆除等。余明永告诉记者,“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所以我院受理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具体类型多样,基本涵盖了征地行为的各个行政环节。”
“此外,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集中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除及补偿安置方面。而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多方利益,各方诉求不一,矛盾错综复杂,是我院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行政案件。”余明永说。
据广州中院透露,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不规范;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机关未与被征地农民就征地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且未经法定程序即清除地上青苗。
在原告郑某贤、郑某怀诉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提出当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案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委会的证明及公告张贴照片等证据,印证了公告已在村委会门口张贴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推翻公告张贴事实而维持了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记者注意到,该案所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证明其已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但该案及广州中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土地征收案件反映,征收土地公告多数在村委会发布,未在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内发布。对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范围的不规范,在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小组分布范围广的农村、村委会与征地单位利益相关的农村中,容易引起行政纠纷。被征地农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常常以政府未发布征地公告,其对征地行为不知情作为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主要理由。
为此,广州中院建议,征收的立项、审批环节进一步增加民主性及透明度,尤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应以充分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需要为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参照;积极探索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方式,扩大发布的范围;强化土地及房屋征收行政执法的程序意识和职责、职权意识;加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协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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