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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是否妻还
2014-02-02 23:53:50 来源: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判决了两起案件,一个是他人欠丈夫的钱,妻子在丈夫身亡后主张获法院支持;一个是丈夫生前的贷款未还,妻子却避不认账,而法院最终判决妻子依法偿还。
案例一:丈夫生前债权 妻子主张获支持
2011年4月,范某与他人共同经营一砖厂。期间,范某拉运杨某混合煤价值2万余元,经分期付款后仍有余款6500元未支付,后经杨某多次讨要未果。2011年10月,杨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丈夫意外身亡,酒泉市金塔县女子李某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有一张6500元的欠条。李某向欠款人范某讨要欠款,对方却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某将范某起诉至酒泉市金塔县法院。近日,经金塔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依法为死去的丈夫杨某讨回了这笔旧账。
案例二:丈夫生前贷款妻子仍得还
酒泉市金塔县男子成某曾向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万元,熟料成某因车祸意外身亡。之后,信用社上门催债,而成某之妻马某却拒不偿还。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判决成某之妻马某返还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余元。
2009年6月30日,成某申请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贷款5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承诺书,借款后成某于2009年9月被他人雇佣开车时发生车祸意外身亡。
对此,金塔县法院一审认为,借款人成某向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东信用社借款5万元的事实存在,由借款人书写的借款申请书和个人借款合同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成某去世后,其妻即被告马某拒绝偿还该贷款,原告信用社在该贷款履行之日前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说法
酒泉市金塔县法院魏国喜法官解释道,案件一中,李某的丈夫杨某与被告范某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而在案例二中,反映出当下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夫债是否妻还”,这个还当看夫妻之间对财产和债务有无约定,有约定时要看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没有约定时则看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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