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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中院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专项审执活动
2014-02-03 14:33:41 来源:
案例一:企业因改制、停产等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张某、余某等66人诉被告四川省犍为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均系被告公司职工,2012年7月,被告公司因搬迁而停产,每月仅支付职工生活费310元。因工资待遇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66名劳动者诉至犍为县法院。该院在受理案件以后,考虑到被告属于犍为县重点企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审判人员在开庭前进行了多次庭前调解工作,通过会见当事人和职工代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矛盾突出点,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努力,2013年11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给付66名劳动者各项赔偿款共计7万多元,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二:因淘汰落后产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金口河区某企业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线因生产技术不达标而被关停,企业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纠纷。36名职工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金口河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由院领导亲自参与协调工作,确立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工作原则,组织劳动者代表和企业进行10余次座谈、调解,宣讲法律法规,最终促成36名劳动者与企业达成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例三: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峨眉山市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将部分劳动者调动到企业的子公司工作,劳动者不服从调动,拒绝到子公司上班,于是企业以劳动者在子公司连续旷工15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遂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赔偿失业保险金等。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将劳动者调动到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际是改变了用工主体单位,其依据子公司的考勤记录认定劳动者连续旷工15日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决企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失业保险金共计20余万元。企业不服,提起了上诉。市中院受理该批案件以后,迅速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批案件,经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后该批案件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而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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