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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所长贪污案再审获刑四年
2014-02-07 16:59:39 来源:
日前,宣城市中级法院对安徽泾县某镇原财政所长赵某某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所退赃款返还被害单位和上缴国库。赵某某贪污一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印证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1966年7月出生的赵某某案发前任安徽泾县某镇财政所长。2013年4月14日,赵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泾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4月15日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泾县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由泾县公安局执行。
泾县法院2013年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宣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赵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向宣城市中院提出抗诉,宣城市中院依法受理。
经再审查明,2009年12月开始至2013年元月期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费用的手段,贪污作案3次,合计贪污公款53700元;利用申报、发放各种涉农资金的职务便利,索取财物4次,合计受贿数额39426元。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将赃款上交到检察机关。
宣城市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二罪,根据其犯罪的数额、情节,合并执行后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且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在受贿犯罪中均系索贿,主观恶性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上诉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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