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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后客户老婆代签欠条 没想到最后两人都不认账
2014-02-08 18:49:30 来源:
经常开票据或者接收货单的人一般都有种习惯,就是在开票人或签字单上只简写一个姓氏。其实这样做是不规范,一旦签字人不认同自己所签的字,那么就容易引发纠纷。前几天,慈溪法院就立案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夫妇因拒做亲笔鉴定而败诉。
老客户欠钱不还
陈伟与吴勇、秀娟夫妇都各自开办了加工打火机配件的家庭作坊,他们之间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自2009年始,陈伟供应给吴勇夫妇打火机配件,双方口头约定按每公斤打火机配件17元计算。这次陈伟将吴勇、秀娟夫妇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对夫妇欠着货款不还并拒不认账。
陈伟作为原告,向法庭陈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2011年6月27日,被告秀娟向原告支付货款20100元,尚欠原告17000元,秀娟以其丈夫吴勇的名义出具欠条一份;同年7至11月份,陈伟合计向被告夫妻供货8898公斤,部分送货单由被告吴勇签收,部分由被告秀娟在送货单上签“吴”字确认。截止2011年11月份,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68266元。
笔迹鉴定成关键
案件受理后,两被告提出了异议,吴勇仅认可三份签有“吴勇”字样的送货单,同时认为该三份送货单中载明的货款仅2011年8月20日这一笔未付清,其余均已现金支付;此外签有“吴”字的送货单均与其无关,也并非他妻子秀娟所写。为此,原告陈伟要求对签有“吴”字的送货单是否是秀娟书写的进行笔迹鉴定。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同意了原告陈伟的笔迹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秀娟拒绝提供笔记鉴定,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真实性予以认可。2013年2月21日,法院告知被告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并委托浙江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法院于2013年5月6日通知被告秀娟于同月9日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可是秀娟未按鉴定要求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因缺乏对比样本,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15日将送检材料退回法院。
在送货单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又核查了这款打火机配件的单价,发现原告主张的单价是合理的,两被告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均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评估。所以法院也认定了原告提供的单价。
综合上述情况,昨天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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