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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朋友逼写2万欠条

2014-02-11 14:25:23 来源:


被朋友逼写2万欠条

一张2万元的欠条,一人说是被迫写的,报案称被敲诈;一人却说是借给朋友买房的。因为这张欠条,一对曾经的朋友闹上法庭。

  2013年8月,许巍到省港务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被袁静敲诈勒索。袁静和许巍是朋友。2013年7月,许巍给袁静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其向袁静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31天,并承诺按期归还。许巍在欠条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许巍向公安机关称,欠条是袁静逼迫自己写的,他并没有向其借钱。但袁静表示,许巍是因为购房款不足才向她借钱,现在许巍反咬。她先后借出6万元,之前并没有写欠条。许巍一直不还钱,两人在协调之后,许巍写下两张欠条:一张借款2万,还款期为2013年8月;一张4万,还款期为2014年7月。

  随着2万元欠条上约定还款时间的到来,袁静没收到钱,便于2013年9月向海口秀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巍返还借款2万元。

  同年10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许巍控告袁静涉嫌敲诈勒索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庭审中,许巍辩称,自己在国家机关工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而袁静只是餐饮行业服务员,收入不高,根本不可能一下子借给自己6万元。同时,许巍还提供证据,称自己买房动用的是公积金,根本就未使用过袁静的“6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袁静与许巍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袁静提供2万元的借条,许巍对借条上的签名予以认可,但认为是受袁静胁迫所签。但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否定了许巍关于袁静涉嫌敲诈勒索的说法。许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该能够预见出具借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签名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虽然袁静称借款用于许巍购房,许巍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但袁静作为出借人,对借款真实用途不清楚亦属正常。

  据此,海口秀英法院确认袁静与许巍之间构成借款关系,并判决许巍偿还借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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