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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伙同公司员工以给付劳务费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工程款
2014-02-13 09:17:41 来源:
中标工程后,公司总经理伙同公司员工以给付劳务费、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工程款40万元。案发后,相关人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大冶市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5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至8万元。
湖北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施工单位。2011年9月,该公司中标2010年大冶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工程。随后,该公司将边坡、绿化工程分包给周某施工,并与柯某某签订黄土供应协议。2011年11月,该公司总经理汪某某伙同第二标段项目部经理陈某某、司机宋某某及另两名员工,先后以给付周某付劳务费和柯某某工程款的名义,套取工程款40万元。汪某某等5人各分得8万元。
2013年1月,该公司承接了大冶市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第四标段的地基加固劳务工程,汪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下岗职工黄某某,收受黄某某贿赂1万元。案发后,汪某某、陈某某、宋某某被抓。随后,检方提起公诉,指控汪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陈某某、宋某某犯贪污罪。
法院另查明,汪某某还涉及受贿案件5起,共收受贿赂款6.8万元。到案后,三人均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大冶市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陈某某等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工程劳务费、虚增工程量的手段,骗取资金在小范围内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处汪某某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陈某某宋某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来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http://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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