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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非法手段威胁债务人出具欠条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2014-02-19 16:36:31 来源:


采取非法手段威胁债务人出具欠条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虽说索债难,但是采取非法手段威胁债务人出具欠条同样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林松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和承诺书,因效力瑕疵被依法排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林松在隆林县城一宾馆遭受原告的威胁,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并出具欠条和承诺书,欠条和承诺书内容相互矛盾,效力存在瑕疵,构成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故蒙兴阳依据欠条和承诺书主张违约金、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林松给付蒙兴阳货款5000元、交通费60元,共计人民币5060元的一审判决。原告蒙兴阳在平班镇板坝公路边从事水泥销售,被告林松因向蒙兴阳购买水泥欠其货款5000元。蒙兴阳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和朋友用车将林松从沙梨乡委敢村带到隆林县城一宾馆,威胁林松写下共欠货款5500元和还款承诺书。6月24日,蒙兴阳持欠条和承诺书向隆林县法院起诉林松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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