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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条真假难辨举证不力原告被判败诉
2014-02-20 13:03:38 来源:
恋爱期间女友让男友打借条,男友故意将女友名字写错。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许某通过网络结识了王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因许某长期在国外上学,王某不满。2011年1月4日,王某向许某要钱花遭拒后,提出让许某为其出具一张借条。许某拗不过,就打了一张十万元借条给王某,但借条上面写的却是“今欠卫某拾万元人民币……”后两人分手,王某让许某还钱,许某不给,王某遂将许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原告王某声称其与被告许某恋爱期间有经济往来,该10万元是在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前分4次出借给被告,因双方关系出现问题,原告担心被告以后不偿还,遂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许某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许某辩称,欠款事实纯属虚构。原告是在校学生不会有十万元,既然两人之间有经济往来,应该说出具体做什么生意以及相关账目。并且欠条上写的是“卫”,而不是“王”,原告没有资格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反映的是“许某欠卫某拾万元”,因此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钱,且原告也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资金交付行为,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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