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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4-02-25 13:25:38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以治理虚假广告为中心,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补充、完善广告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提高可操作性等方面对现行《广告法》作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含6章内容,包括总则、广告准则、广告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计57条。相对现行《广告法》,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广告定义,扩大调整范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告法》中的“广告”为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同时,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补充、完善广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广告的一般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作了补充、完善,拟规定工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具体广告准则涵盖医药广告、涉农广告、烟草广告、教育培训广告、金融理财产品广告以及房地产广告等。

    三是严格规范广告活动。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对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仅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网站进行广告发布登记。此外,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四是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五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能中可以行使的职权,拟规定工商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电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是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征求意见稿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严格规定了媒体责任。

    背景链接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广告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相应出现的虚假违法问题也多了起来。此前,虽然广告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但由于立法层次低,导致广告市场监管仍困难重重。据统计,199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各种虚假广告投诉信达1.5万封。面对令人担忧的数据,广告监管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早在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酝酿并着手起草《广告法》。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工商系统广告监管人员的意见,并请法律界、广告经营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分别提出意见和看法,同时参考了美国、法国等国家对广告的监管及立法,先后修改达10次之多。

    《广告法》经过3年多的修改、论证,于1994年5月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进行新一轮论证、修改。在这一年5月至10月27日的5个多月里,社会各界对 《广告法》的争论依旧激烈,其中焦点主要集中在广告代理制和发布前审查、烟草广告范围、从事广告经营资格的确认、界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其间,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修改稿后,从1994年10月7日开始逐章、逐条进行讨证,最后于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1995年2月1日开始施行。

    《广告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全面地规范广告内容及广告活动的法律,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广告法》及其配套的一系列广告法规的制定,我国广告监管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进入21世纪,我国广告业发展势头迅猛,作为广告监管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广告法》理应跟上时代步伐,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广告发展和监管需要。

    近年来,《广告法》的修订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并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有条不紊地推进《广告法》修订工作,多次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广告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行业专家以及地方工商机关的意见,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调整,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备注 来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http://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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