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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蔡xx交通事故、工伤竞合赔偿代理词

2013-10-17 21:49:17 来源:


苏义飞律师:蔡xx交通事故、工伤竞合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蔡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了解相关案情,查阅相关法律,现结合案情,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可以得到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二、工伤赔偿中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与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等是互相不重合的,应当理赔。
综述,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司法判决文书来指导。我相信合肥市法院判决文书会指引我们正确地处理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苏义飞律师

2013年9 月2   日

来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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