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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二级

2013-11-05 10:28:21 来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二级

合肥市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地址:合肥市北一环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来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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