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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警一月查处醉驾38起
2015-02-16 09:09:26 来源:
2014年长春交警共查处酒后驾驶案件10822件,其中醉酒驾驶867件,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686件。共有420人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其中被判处拘役的232人,被判处拘役缓刑的188人,并处罚金的413人。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的判刑已从倾向于判处缓刑转向于判处实刑且判处刑期较长,这彰显了长春市大力打击酒后驾驶的决心。
此外,新修改的《吉林省实施办法》规定酒驾行为将被纳入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也就是说酒驾行为将影响个人交通诚信记录,日后购买商业保险业务将受限或调高缴费额,也有可能会影响各种贷款的办理。请驾驶员朋友们以此为鉴,切莫因为贪杯而铸成大错。以下为近期几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判决情况:
案例一
南关区人民法院宣判:
吴某(男,1976年生人)
在2014年9月11日18时许,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大路交会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3mg/100ml。法庭认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宽城区人民法院宣判:
郑某(男,1984年生人)
在2014年10月20日21时45分许,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宽城区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柳影路交会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1mg/100ml。法庭认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三
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
付某(男,1969年生人)
在2014年6月7日15时许,无证酒后驾驶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自由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大街交会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1mg/100ml。法庭认为,付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付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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