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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买婚房,离婚后房归谁?
2015-02-17 09:16:34 来源:
市民张某和妻子刘某婚前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某看洛阳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某父母拿出10万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某同时把刘某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
2014年,因一系列原因,张某提出离婚,但刘某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某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是刘某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某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于是张某找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张水英律师就此事进行咨询,张水英律师听完张某的讲述后,按照实际情况给出了具体的法律意见。
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张某没有任何证据,其诉求也很难得到支持。在多方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让张某从妻子刘某的父母入手。而刘某父母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便为张某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某父母所付。张某这样一来他的妻子刘某就要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需要指明其10万元的出处。但因刘某无法举证,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案件最终得以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该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应保留相关的凭证,这样不仅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无证据,也保障了出资者的相关权利。
对此条规定一般有三种意思表示: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则保留出资凭证即可,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款)证明;二是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购房出资,而子女与其配偶对该房屋的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赠与各自子女一方的,除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最好双方按出资比例明确各自份额后签订一份协议;三是无论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父母希望自己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的,应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在产权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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