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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16-07-31 08:26:30 来源: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0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201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 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食品监管渎职罪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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