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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2016-09-09 18:47:42 来源: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双方多人参加相互械斗或单方纠集人员殴打对方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该如何正确的界定呢?如:徐某和何某系高中同学,因为座位问题发生冲突,徐某找到朋友朱某,要求其带人来教训何某,后朱某喊了朋友邢某等四人找到何某,对其拳打脚踢,朱某一脚将何某鼻骨踢折,构成轻伤。对于该案中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处罚,但是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雇请打手或者纠集无关人员进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要件的,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该案中徐某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纠集了多人,且其中有的系无关人员,应以聚众斗殴罪认定。笔者认为:这种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同不法团伙之间出于争霸一方性质的斗殴具有本质的区别,要严格加以区分。不法团伙之间的斗殴通常情况下不仅参加人数多,规模大,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相比之下,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斗殴规模,主观恶性要小许多,因此认定此种情况下的聚众斗殴罪一定要严格慎重地把握。具体地要把握住两点:一是要看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是否都同时组织纠集人员进行了互相斗殴。二是要看是否雇请了打手或纠集了毫不相关的人员。反之,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虽然都有多人同时参与了互殴,但均系有利害关系人,或者仅仅是单方纠集人员殴打了另一方,即使其中渗杂了少数无关人员,也不宜以聚众斗殴罪来认定,造成伤害的,应对具体的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来认定。该案中徐某系单方面纠集了多人,虽然其中有无关人员参与,但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而应对具体的伤害责任人朱某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但在该案中,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雇请的人员全部或大部分系不法集团或不法团伙人员,且进行了反复式的斗殴,即使每次都是单方面聚众,也可以按聚众斗殴罪认定。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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