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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2016-09-09 18:47:42 来源: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了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对具体的构成要件未作解释。比较通用的法理解释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涉及的有关问题应如何地正确把握和认定呢?   

    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是典型的聚合性共同犯罪,一般来说实施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人数众多,如果对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均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那些仅实施轻微聚众斗殴行为或在聚众斗殴中仅起到壮声势,助威等辅助作用的人员而言,科以刑事处罪未免过重。基于此,刑法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要旨在于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宽,导致刑罚的滥用。因此,对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予以准确的界定,才能真正体现立法的本意。   

    首先,如何来理解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的含义。依据《刑法》第九十七条关于首要分子的概念,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理解应是指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无论这类人是参加到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中去,还是只停留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其首要分子的地位不变,皆属聚众斗殴罪主体。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界定,应是指首要分子之外的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判断其是否是积极参加者,其特征关键在于参加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上,无论犯罪分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如何,只要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聚众斗殴中去,即为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这类人主观上一般表现为参加聚众斗殴的意愿较强烈,系主动参加或积极响应。而非被动参与或被迫参与,客观上实施的斗殴行为危害程度较大,表现为打击力度较重,造成一定的危害,甚至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为了进行聚众斗殴而积极地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提供其他帮助行为,而非仅仅实施情节较轻微的斗殴行为,抑或只是参与助威、起到壮声势的作用。   

    二、关于一方纠集多人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如何认定   

    关于斗殴通常是指双方互相撕打,司法实践中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在一方单方面的纠集人员殴打另一方的情况下,被打方无斗殴故意或是被动还击,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就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如吴某等人系一群不法团伙,2006年5月因朋友田某被另一不法团伙方某等多人殴打(此种情况过去时有发生)。为了报复,吴某纠集了章某、井某等人携带砍刀,将方某等三人砍成轻伤(三人均未反抗)。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等人系单方纠集人员,非双方互相殴斗,无斗殴对象,故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吴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全部要件,且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单方聚众行为不能认定,故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笔者认为:在一方纠集多人殴打另一方,后另一方也聚众对一方进行殴打(或反复多次)的个案中,虽每次都表现为一方伤害另一方,另一方则被动挨打,但事实上双方系处于连续的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当该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时,则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该案中吴某等人虽然没有同时约定时间、地点与方某等人互殴,但实质上双方处于连续的聚众斗殴状态,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此案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该案中,若是吴某此前和双方没有发生过殴打情况,偶尔一次单方面纠集人员殴打他人,则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认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来认定。   

    三、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双方多人参加相互械斗或单方纠集人员殴打对方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该如何正确的界定呢?如:徐某和何某系高中同学,因为座位问题发生冲突,徐某找到朋友朱某,要求其带人来教训何某,后朱某喊了朋友邢某等四人找到何某,对其拳打脚踢,朱某一脚将何某鼻骨踢折,构成轻伤。对于该案中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处罚,但是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雇请打手或者纠集无关人员进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要件的,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该案中徐某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纠集了多人,且其中有的系无关人员,应以聚众斗殴罪认定。笔者认为:这种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同不法团伙之间出于争霸一方性质的斗殴具有本质的区别,要严格加以区分。不法团伙之间的斗殴通常情况下不仅参加人数多,规模大,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相比之下,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斗殴规模,主观恶性要小许多,因此认定此种情况下的聚众斗殴罪一定要严格慎重地把握。具体地要把握住两点:一是要看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是否都同时组织纠集人员进行了互相斗殴。二是要看是否雇请了打手或纠集了毫不相关的人员。反之,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虽然都有多人同时参与了互殴,但均系有利害关系人,或者仅仅是单方纠集人员殴打了另一方,即使其中渗杂了少数无关人员,也不宜以聚众斗殴罪来认定,造成伤害的,应对具体的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来认定。该案中徐某系单方面纠集了多人,虽然其中有无关人员参与,但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而应对具体的伤害责任人朱某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但在该案中,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雇请的人员全部或大部分系不法集团或不法团伙人员,且进行了反复式的斗殴,即使每次都是单方面聚众,也可以按聚众斗殴罪认定。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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