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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规定--非法经营行为

2016-09-17 08:34:38 来源:


刑法条文规定--非法经营行为

除了刑法条文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以下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225条第三款),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经营非法出版物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传销行为

  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非法经营食盐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非法使用POS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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