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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事先通谋销赃分别领刑一年
2016-11-09 21:41:17 来源:
为了顺利获取钱财,作案前事先说好,一方负责盗窃,一方负责销赃,却没想到均落入法网。6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海荣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朱海荣与曾卫明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2009年4月初,曾卫明(已判刑)询问被告人朱海荣能否为偷来的摩托车找到销路,朱海荣说要问一下,后经朱海荣与一位自称是“斌斌”的瑞金市人联系,确认“斌斌”会收购这种偷来的摩托车后,朱海荣便于第二天告知曾卫明有人会收购偷来的摩托车。
2009年4月11日上午11时许,谢海山、刘忠文、曾卫明(三人均已判刑)三人窜至石城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的摩托车停车棚里,盗得一辆豪爵125型摩托车(价值3300元)。当日下午1时许,谢海山和曾卫明等人又在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盗得一辆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价值5100元)。当天晚上经被告人朱海荣介绍,谢海山、刘忠文、曾卫明将盗来的二辆摩托车卖给了自称是“斌斌”的瑞金市人,第二天曾卫明从朱海荣的手中得到赃款3700元,除去作案及吃饭的开支200元外,谢海山、刘忠文、曾卫明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朱海荣得到介绍费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海荣事前与曾卫明通谋,答应帮助销赃,主观上形成了“你盗我销”的约定,客观上在曾卫明等人盗得摩托车后又帮其销售赃车,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海荣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仅为曾卫明、谢海山、刘忠文联系、销售赃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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