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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电费员利用差额占用利益构成什么犯罪?
2016-11-27 10:30:56 来源:
事实上,牟某在2005年7月回拨电表读数的做法是一个时间和行为性质上的分界点,此前,牟某受居民委托收取小区业主的电费后,没有如数交到电力公司去,而是把本应立即上交给电力公司的电费挪作他用,但这不能反映牟某就有非法占有这些电费的故意。在她回拨电表读数之前,电力公司、小区业主、牟某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电力公司没足额收到小区业主的用电电费,电力公司有权利向用户收取差额的电费,而小区用户也有义务交纳这部分差额的电费,因为牟某并非受电力公司的委托或委派,而是受小区用户的委托,因此,电力公司不存在直接与牟某发生关系的情况;二是小区用户与牟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他们有权利向牟某要回未交到电力公司而自己又必须要补交的那部分费用,自然,牟某就有义务退还这些钱给用户。因而,在牟某采取回拨电表读数这个阶段前,其行为还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在2005年7月牟某采取回拨电表读数的行为后,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此时,牟某的主观故意就表现为通过秘密回拨电表读数的方法,盗窃电力公司应得的那部分电费,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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