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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6-12-01 21:44:23 来源:
其次,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依此规定,本案中,在公诉机关坚持不起诉被告人所在单位而只起诉被告人蔡某和赵某个人的情况下,法院仍应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追究被告人蔡某和赵某的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做出判决。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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