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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2016-12-17 08:59:10 来源:
法学界普遍认为:“双规”侵犯了人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指出:一个国家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力是不能超出其所处时代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制约的。而我们的法学家,其实恰恰犯了《哥达纲领》中的错误,将其他发达国家所适用的一般原则,教条地套到中国的现实,从而认为中国的现实与该原则不符合。在“双规”这一制度性措施上同样如此。比如,有些学者认为“双规”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沉默权,这一基本人权。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什么沉默权,而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在调查执掌国家权力的党员代表们的违纪案件时也要尊重他们的沉默权,我想是不是有点吹毛求疵了吧?另外,从“双规”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来看,由于“双规”的涉案官员,都曾经为“人民谋过福利”或“有功于人民群众”,被“双规”的人员,在“双规”期间,国家一般都是拨出专款,派员陪吃、陪喝、陪住,并且住的一般都是高级宾馆,而不是看守所或拘留所。因此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来看,我们被“双规”的官员,相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拘留、逮捕和变相“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人权恰恰是受到了充分保障。我们很少(注意,不是没有)听到在“双规”过程中死了人的报道,而因国家追诉机关刑讯逼供而死人似乎在今天已经不是新闻。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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