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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读书期间精神出现异常疑遭到同学排挤所致

2017-06-01 07:19:11 来源:


男孩读书期间精神出现异常疑遭到同学排挤所致

    一名14岁男孩在广州一所民办学校就读期间,出现精神异常。原来,该男孩因学习压力以及在校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推搡,导致其心理压力较大,导致心理成疾。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即2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49000多元,以及5万精神抚慰金。

  14岁的小飞在某民办学校的舞蹈班就读,学习不久,小飞家长发现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经常无故自笑,疑人害己,为防止被害,还伴有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改变发型等行为,且病情逐渐加重。后经医院诊断,小飞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进行治疗。小飞家长细究之下,才了解到小飞除学习、舞蹈的压力,在校还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推搡,导致其心理压力较大,导致心理成疾。小飞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飞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以不适宜的教育方式,导致同学对原告产生怨恨,且被告在同学对原告进行嘲笑、推搡时未能及时进行保护和管理,导致原告身心受损,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原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然生物学因素是其发病的主要发生机制,但与同学的嘲笑、推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果显示欺侮事件的参与度为20%,故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即2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因精神受损导致患精神分裂症,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而被告的过错是上述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在20%的责任内向小飞赔偿经济损失49000多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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