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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xx车祸轻微伤赔偿22000元
2012-11-09 07:28:35 来源:
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音xx,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装修油漆工,户籍地址长丰县三十头乡高峰村过路塘组。电话:136456010xx
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孙庆保,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驾驶员,住合肥市三十头乡三十头村街西组21号。电话:13965031181
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濉溪路212号益力大厦6楼。
负责人:李晓民 职务:总经理 电话:95590
被告三:刑清,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驾驶员,住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178号纺织四村3栋209号。电话:13956969599
被告四:上海铁路局合肥机务段,住合肥市瑶海区三角线路2号。
负责人:吴建文 职务:经理 电话:15256988011
被告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蚌埠市朝阳路195号。
负责人:程健 职务:经理 电话:0552-4039781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932元、陪护床位费28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1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必要营养费460元、交通费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发票均在被告手中,无法统计,以上共计25512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17日,孙庆保驾驶的晥AS9S88小型客车与刑清驾驶的皖A07193大型客车发生相撞,致晥AS9S88小型客车乘坐人音xx受伤。经合肥市交警认定,孙庆保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刑清负次要责任,音xx没有责任。另查明,两客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保。
现音xx因抢救治疗及时,病情基本稳定。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后经司法鉴定,不构成残疾,法院基本上支持了我们的诉请。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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