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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张昆车祸责任不明前期索赔4万

2013-03-28 12:46:57 来源:


肥东法院张昆车祸责任不明前期索赔4万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吴薇梅律师助理,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张昆,男,汉族,2003年1月23日出生,住肥东县古城镇xx村君朱组。
法定代理人:张升,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肥东县xx镇塘杨路78号。
被告一:叶超,男,汉族,1995年1月14日出生,住肥东县古城镇郭阳村郑洼组。
法定代理人:叶兴明,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肥东县古城镇郭郑村郑洼组,系被告一叶超之父。
被告二:叶兴明,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肥东县古城镇郭郑村郑洼组。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医药费24425.71元、交通费1008.9元、陪床费300元、护理费3987.1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53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共计40151.79元(其他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058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原告家门口时,遇原告穿溜冰鞋由自家门口上X058线,摩托车刮碰原告,致原告受伤。被告叶超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出事后逃逸,导致肥东县公安局交警队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合肥中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3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依据《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从哪条规定看,被告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之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应由被告一的监护人叶兴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望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12年 11月7 日

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地址:合肥市北一环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来源:http://www.026110.com/show.asp?id=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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